内部管理制度
内控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项目管理制度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内设机构管理,明确各内设机构管理职责和权限,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下设秘书处,全面负责基金会日常运营管理工作。秘书处由办公室、项目部和财务部共同组成。
第三条 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基金会日常工作;负责内设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以及上下级之间的上传下达等工作;
(二)负责建立对外沟通机制。维护与社会各界良好关系,创造和谐发展氛围;
(三)负责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办公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的组织、筹备、记录和整理工作;负责会议决定事项的督查与落实;
(四)负责协助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五)负责基金会公文处理工作。起草基金会年度工作计划、总结、大事记等重要文件、材料,审核各部门以本基金会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
(六)负责基金会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七)负责基金会公章、证照的保管与监督使用;
(八)负责承办基金会党建工作;
(九)负责基金会人事管理工作。包括:协助制定并落实薪酬和绩效考核制度;办理工作人员招聘、考核、晋职、离职、退休以及人事档案管理等;组织基金会工作人员岗位培训;
(十)负责基金会品牌传播工作。搭建并运营基金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传播平台;
(十一)负责基金会志愿者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基金会信息公开管理工作;
(十三)负责基金会来访接待、车辆调度管理、办公用品及固定资产的采购等后勤保障工作;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项目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设计、开发与基金会宗旨相符的各类公益慈善项目;
(二)负责制定项目管理规划,制定项目实施年度计划,编制项目年度预算;
(三)负责项目管理,负责内部项目立项、外部申请项目初审,项目实施管理、项目监督、项目信息披露及项目效果评估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起草制定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项目实施细则等项目管理规范;
(五)负责基金会公益慈善项目的落实与执行;
(六)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公益慈善交流活动及培训;
(七)负责向捐赠方反馈项目的运行情况;
(八)负责公益项目的品牌建设,配合开展项目传播;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二)负责起草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年度财务预算;
(三)负责资金的核算和日常财务管理;
(四)负责法人章、财务专用章、会计档案资料的保管;
(五)负责捐赠票据的领购、保管、使用和缴销;
(六)负责对基金会重要财务指标、财务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为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七)负责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核算,对低值易耗品进行监管;对社会各界捐赠的实物资产进行评估、核算、登记;
(八)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税收优惠备案及免税资格认定等涉税业务的办理。
(九)负责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检查、审计工作;
(十)负责编制年度投资方案;
(十一)负责存量资金运作,实现保值增值;
(十二)负责基金会捐赠项目的洽商以及签署捐赠协议的前期准备工作;
(十三)负责定期向捐赠方、理事、监事报告捐赠资金和物资的使用情况,并及时向基金会领导反馈捐赠方的意见和建议;
(十四)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由本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 本制度于2022年4月1日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正泰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按照《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正泰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健全内部财务制度,规范财务工作,加强财务收支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本制度所称资产,是指正泰基金会所拥有或控制的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和实物资产。
第三条 正泰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投资管理、实物资产管理、票据管理、全面预算管理、银行存款管理、费用报销管理、项目支出管理、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条 财务管理是正泰基金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正泰基金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第一章 财务管理
第六条 正泰基金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由理事会负责审议机构财务报告,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财务日常管理工作由执行理事长负责。
第七条 正泰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正泰基金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离任审计。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正泰基金会的主要收入来源为:
1. 正泰集团和集团下属子公司捐赠;
2. 公益项目合作方捐赠;
3.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4. 利息收益;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一条 正泰基金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发起人、捐赠人中分配。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正泰基金会的支出一般包括管理费用、业务活动成本和其他费用。基金会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和健全各项支出的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各项支出必须有利于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十四条 必须按照理事会批准的年度预算和规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各项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有定向捐赠资金协议的,根据签订的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六条 有委托服务合同的,根据委托事项、资金使用规定和方式,使用服务资金。
第十七条 对于年度预算内支出实行分级审批,100万元以上报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审批程序:财务人员要认真复核支付申请的标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据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有相关合同、协议、文件或证明材料的要一并附上。
第四章 投资管理
第十九条 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二十条 投资活动需严格按照《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投资过程中如遇金融风险,应采取措施及时中止。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理事、监事及相关人员严禁在投资活动中获得利益。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投资活动时,理事、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忠实、谨慎、勤勉义务。如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财产损失的,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章 实物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物资产是指社团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有形资产,包括捐赠物资、防灾备灾物资、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等。
第二十五条 实物资产管理原则:及时建账入账,专人管理,财务监督、核算;处置方式合法、合规,物资使用符合基金会章程,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指为行政管理、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预计使用年限超过1年,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需分类管理,并建立固定资产采购、验收、领用、保管、调拨、检修、盘点、处置等管理流程。
第二十七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办公设备、日常用具等。基金会需建立低值易耗品取得、验收、日常管理、处置等具体管理方法,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摊销法。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八条 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执行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第二十九条 财务负责保管“公益事业捐赠专用收据”等票据,并做好辅助记录。票据存根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保管,不得随意销毁。
第七章 全面预算管理
第三十条 执行全面预算管理,从基金会的年度计划出发,将基金会所有人员和各项活动的收入、支出、固定资产购置等均纳入预算。
第三十一条 投资活动实行预算管理,由秘书处编制投资预算,提交理事会审核确认。
第三十二条 年中时,理事会可根据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全年运营情况,进行预算调整。
第八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应遵照国家相关银行账户管理的规定,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三十四条 认真执行《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票据法》等,超过结算起点金额1000元的所有对公业务,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三十五条 出纳定期与银行核对银行存款余额,并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会计需对银行余额调节表进行审核,应通过银行转账进行结算。
第九章 项目支出管理
第三十六条 项目支出是指使用基金会的资产用于公益慈善项目的支出。
第三十七条 项目审批权限按照《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根据相关方协议内容填写支出申请单,明确显示该项目支出所属公益慈善项目名称、用途、金额。
第三十九条 支出单上所填写的收款方名称、开户行、账号必须与协议中提供的内容相符,如不一致,需提供委托书。
第四十条 凭审批后的支出申请单及相关协议复印件、收款方信息等向财务部申请付款。
第四十一条 财务人员复核该项支出及相关附件是否合法合规、真实完整,按照分级制度,提交相关授权人审批后予以付款。
第四十二条 款项付出后,基金会秘书处应向收款方索取合法票据(法人单位)或有效收据(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政府机关)或确认函(个人或无法开出合法票据的组织),交财务部作为收款确认依据。
第十章 费用报销管理
第四十三条 费用报销审批权限按照《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财务支出流程及审批权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费用报销时应填写“费用报销单”,办理借款时填写“借款审批单”。
第四十五条 报销单据的内容要填写全面。申请人填写“费用报销”申请单进行费用报销,并附上相关原始凭证。
第四十六条 原始凭证必须是带税务或财政监制章的正式发票。发票的内容(日期、摘要、数量、金额、印章)必须齐全,不得涂改。原始单据必须整理分类,粘贴整齐。
第四十七条 申请人所提供的报销单据需在报销日期六个月(180天)内,无特殊情况,超过报销日期六个月(180天)的报销单据财务不予受理。
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及会务活动日常差旅费用标准参照《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第十一章 财务决算
第四十八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基金会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益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四十九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和资产质量核实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经济交易事项的会计账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账表一致,账账一致、账证一致、账实一致。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独立会计事务所的审计。
第五十一条 年度财务报告经理事会确认后对外披露。
第十二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五十二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者和理事会等机构利益相关方了解机构资源状况、负债水平、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三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机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同时包括会计报表附注,说明机构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项目的具体说明和未在会计报表中反映的重要信息的说明等。
第五十四条 以单一项目或捐赠人为报告主体的财务会计信息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按会计制度核算并编制,报执行理事长审阅批准后,方可对外提供或披露。重大财务信息的披露必须纳入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按照《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相关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五条 会计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都是基金会重要的财务档案和理事资料,必须进行科学管理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和任意销毁,并设专人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六条 会计档案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十七条 电子信息资料、纸质账簿、年度报表、薪金表都应长期保存。
第五十八条 销毁会计档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已销毁的资料应保留相关记录。
第五十九条 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它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四章 采购管理
第六十条 采购管理是按照规范化的流程,采取公开透明、多部门参与、集体评议的竞争性采购方式,实现阳光采购的行为。包括询比价 、招标竞价及商务谈判三种方式。采购方式及适用标准如下:
采购方式适用标准
询比价年度框架或单次采购金额预计大于 5000 元,少于 500,000 元,采用询比价方式采购,询价供应商不少于 3 家。
招标竞价标的标准明确,年度框架或单次采购金额预计大于 500,000 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价方式采购,参与竞标供应商数量不少于 3家。
商务谈判不能采用以上两种招标方式的战略或瓶颈物资和服务
第六十一条 询比价流程:需求部门进行三家以上采购询价比对,根据比价情况 ,需求部门拟推荐合作供应商 ,报秘书长批准后,经办人实施合同签订采购或直接下单采购。同一项目内同类型物资采购不得以化整为零的方式开展采购审批。
第六十二条 招标竞价采购流程:
1. 招标竞价主要流程包含招标计划、项目发布、投标、开标 、评标 、定标、授标 、结果执行、价格协议及合同签订等内容;
2. 招标评委由相关部门和招投标专业人员等构成,并确定招标组长;按照发布项目规定的时间地点及现场纪律要求严格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等过程;
3. 现场招标项目价格确认单须供方法人或者业务被授权人签字;非现场招标项目及价格调整价格确认单须是加盖供方公章/合同专用章的电子签件或影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 废标范围
1. 参标商不具备参标资格,或开标时发现供应商数量不符合招标采购条件;
2. 评审结束后或招标现场发现标的实质性变化 ,如重要技术标准 、质量标准 、数量等;
3. 招标竞价过程中及定标后发现有绑标 、串标 、围标 、泄密等不正当竞争的情况;
4. 招标结果未达成招标前预定目标或不符合基金会利益。
第六十四条 采购纪律
1. 所有人员须遵守基金会有关廉政诚信方面的规定和制度;
2. 对于采购项目涉及的全部内容,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原则;
3. 招标竞价开标过程中除联络人外,所有人员手机必须上交统一保管,现场电脑全部关闭对外通信如邮件、个人微信、钉钉、QQ 等。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未涉及到的,由秘书处另行制定并实施。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所有。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1日经本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总则
为规范本会的信息公开行为,提高基金会工作的透明度、公信力,保护捐赠人、受益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众的知情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基金会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以真实、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信息为基本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责任。
基金会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以新闻发布、广告推广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信息公开义务。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
1、基金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规定,在民政部门统一的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 机构基本信息;
2) 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 慈善项目、慈善信托信息;
4) 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重大交换交易及资金往来、关联交易等信息;
5) 法律法规要求公开的其他信息。
2、基金会应当在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1) 经民政部门核准的章程;
2) 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信息;
3) 下设的办事机构、专项基金和其他机构的名称、设立时间、存续情况、业务范围或者主要职能;
4) 发起人、主要捐赠人、理事主要来源单位、管理人员、被投资方等与基金会存在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下简称重要关联方);
5) 本基金会的联系人、联系方式,以本基金会名义开通的门户网站、微博、微信或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
6) 信息公开制度、项目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
7) 重大资产变动、重大投资、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8) 接受重要关联方捐赠、对重要关联方进行资助、与重要关联方共同投资、委托重要关联方开展投资活动、与重要关联方发生交易、与重要关联方发生资金往来的具体内容和金额;
9) 基本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布变更的情况。
3、基金会在设立公益慈善项目时,应当在信息平台公开该慈善项目的名称和内容,项目结束的,应当公开有关情况;
4、基金会对已经公开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慈善项目信息、重大资产变动及投资信息、重大交易及资金往来信息、关联交易信息进行更正的,应当在信息平台填写并公布更正说明,有独立信息条目的在相应信息条目下予以公布;
5、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志愿者、受益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四、信息披露的渠道
1、定期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 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自媒体、民政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等;
2、即时信息披露内容通过如下渠道发布:基金会官方网站、基金会自媒体、基金会合作媒体等。
五、信息披露的程序
基金会信息披露应严格履行如下程序: 1、 理事会审议通过《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授权秘书处按照本制度第三项规定的信息披露内容进行信息披露;
2、 秘书处负责披露内容的编制、整理、确认、公布;
3、 秘书处负责对已披露的内容进行归档保存;
4、 秘书处对信息披露后的公众反应进行及时监测。
六、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责任
1、秘书长为基金会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2、秘书处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并及时对本制度的执行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改正;
3、秘书处工作人员对本制度第三项所列信息披露内容没有公布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七、其他
1、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2、本办法于2022年4月1日经本基金会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
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项目的管理,确保项目专业高效的运作, 实现基金会的使命和战略,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受益方的合法权益, 根据本基金会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开展的原创性项目和资助性项目。
(一)原生性项目:指执行范围和领域符合基金会主旨且由基金会直接管理实施的项目,如捐资助学、行业推动、文化传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等社会公益活动;
(二)资助型项目:指根据基金会宗旨为其它社会组织、公益项目执行单位开展公益活动提供资助,并与本会联合开展的公益项目。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目标
第三条 符合机构使命、价值观及战略,符合本基金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以助力解决社会问题为导向,聚焦设计、实施项目。通过瞄准社会问题的重要成因,聚焦某个或某几个领域进行具体干预,通过开展社会倡导、整合更多社会资源等方式,最终达到缓解或有效解决社会问题的目标;
第五条 遵循项目管理的逻辑。重视项目管理的制度建设,强调项目实施与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程序化和标准化;
第六条 精细管理项目。通过制定具体、详细的项目管理办法/项目管理工作手册,使每个项目执行人在项目操作中有章可循。
第三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七条 立项原则。根据《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基金会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章程;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
(三)综合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和可持续性。
(四)可以发挥正泰产业优势的公益项目,优先考虑。
第八条 立项程序:
(一)项目立项管理流程:项目立项预审批——项目立项调研——项目设计——项目立项评估——批准项目立项;
(二)项目立项由秘书长预审批,秘书处组织开展前期调研与可行性分析,完成《项目前期调研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与国家政策方向,基金会宗旨、使命的一致性;项目所处领域的社会需求和未来发展前景;项目实施后的可复制性、可推广性和社会经济效益;
(三)根据《项目前期调研报告》,由秘书处带领开展设计《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实施背景、项目实施目标与成果、项目实施地区与受益人、项目实施策略、项目实施与管理流程、项目预算表;
(四)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理事长/执行理事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五)项目立项后,由秘书长按项目分类落实项目执行人(包括项目合作方),项目执行人对项目负全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实施合同的起草和签署;组织项目的具体执行;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负责项目的自查验收及验收材料准备,及时向基金会报告项目执行进展情况及其结果;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施行项目合同制管理,对实施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运营通畅、项目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
第十条 由基金会与项目实施单位签署项目实施合同,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目标、项目内容、考核指标、付款条件、项目各级负责人的责任以及违约责任等,并把项目实施合同作为基金会检查项目执行情况、项目验收及拨付项目资金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实行项目全过程监管制度。项目责任人要对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确保项目按项目实施合同、项目实施方案、实施计划有序推进。自觉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基金会财务、审计的监督检查。
基金会随机或定期检查监督项目执行情况,监督项目负责人的工作成效,处理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推进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浙江正泰公益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资金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依据权限范围由基金会秘书长、执行理事长、理事长或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基金会依据项目实施合同付款条件、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资金接收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正规票据,且必须切实按照项目合同对项目资金实行严格管理,确保项目资金的合法、合理、规范、高效使用。
第十五条 申请拨款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实施单位须提交项目实施方案和已签署的实施合同,基金会项目部会同财务部核查无误后,方可拨款。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如遇重大调整,项目预算变动在项目总预算10%范围内,不需要修改项目方案与合作协议;项目预算变动超过项目总预算 10%幅度,则需要提交项目调整方案,必要时与相关方签署补充合作协议,并通过规范的财务审批流程申报。
第十七条 资助类项目,基金会依据项目合作协议条款、经费预算、项目进度、评估与验收结果等履约节点,向项目实施单位拨付项目资金,项目实施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合法有效的财务票据;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上级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基金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九条 根据项目实际运营情况,项目实施单位可提取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用,但项目运营管理费用不得超过项目捐赠额度的10%。
第六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的两个月内对照项目实施合同,按要求完成自查验收报告及所需上报的验收材料,并上报基金会项目部,提请基金会开展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的实施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监管人,若造成严重损失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法追究项目负责人、监管人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结果在对外公布前,须报经秘书长同意,认为必要时可请示理事长同意。
第七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对项目实施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制度化、常态化管理。项目执行单位指定信息管理专员负责具体项目的信息管理,保证项目数据及时、准确,信息专员接受基金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及时、完整为基金会收集、整理、提供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图片、视频及文字材料,且基金会的LOGO、名称需在项目中显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于2022年4月1日经本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执行。